各位农业机械操作人员:
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现将四川省人大常委2013年11月28日通过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宣传如下:
1、 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后,所有人应当凭购买发票、三者强制保险、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发动机拓印号等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站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牌照和有关证件。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转移、报废等,所有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转移、注销等登记手续。
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检验一次。 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5、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停止使用;达到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
6、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三个月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其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作废,同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18周岁且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操作证件。60岁-70岁的操作人员每年应提交医院身体健康证明。
8、农业机械牌照、行驶证、登记证书、操作证件等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9、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时,应当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准载质量、准载人数;
(五)农业机械挂车、自卸车厢内和非乘坐部位上不得载人;
(六)农业机械拖带挂车或者牵引(悬挂)配套机具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不得拖带或者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
(七)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八)从事植保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10、 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与操作证件载明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
(四)变造或者伪造农业机械牌照、操作证件等法定牌证;
(五)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六)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八)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11、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遂宁市农机监理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