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安全连着食品安全,关系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任一环节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就可能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轻则责令整改,重则法律严惩。广大兽药生产、经营、养殖从业者,务必绷紧安全弦,守牢兽药使用红线。
现将兽药生产、经营、养殖
各环节规范行为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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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环节:守住源头安全底线
不得无证生产,包括未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吊销后仍违规生产等行为。
不得生产假冒劣质兽药,包括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成分不符、添加禁用物质,或含量不足、更改有效期、伪造批号等行为。
不得违反管理规范,包括未在批准的GMP车间生产,产品未检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编造、伪造生产记录或检验报告等行为。
不得违规销售原料药,包括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场(户)等行为。
市场经营环节:遵守购销规范准则
不得无证经营,包括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范围等行为。
不得经营假冒劣质兽药,包括销售无批准文号、无二维码、过期失效、变质污染、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兽药等行为。
不得违反兽用处方药管理,未凭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笺,擅自销售处方药,违反兽药分类管理制度等行为。
不得违规出售原料药,包括将原料药拆零或直接销售给养殖者,或非法把人药当兽药销售等行为。
不得缺失购销记录与追溯记录,包括购销台账、追溯信息不真实完整等行为。
不得诱导违规用药,包括向养殖户推荐、诱导使用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或指导超剂量、超范围用药等行为。
养殖使用环节:科学合规谨慎用药
不得超限、超量用药,包括将兽药用于批准说明书以外的动物种类或病症、随意加大剂量、不按疗程用药等行为。
不得违禁用药,包括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或将人用药品直接用于动物等行为。
不得无视休药期,包括动物在用药期或休药期内被提前出栏销售等行为。
不得直接使用原料药,包括原料药未经制剂加工直接添加至饲料或饮水等行为。
不得记录不规范,包括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信息虚假、残缺等行为。
重点提醒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2026版《禁停用兽药名录》,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务必严格规避。同时,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鼓励积极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
联系电话:
028-85593957;
0825-2398828;
电子邮箱:
19757599@qq.com。
名录如下

希望广大从业者
绷紧兽药安全这根弦
知法守法、依规生产经营、科学用药
共同守护舌尖上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