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禁止露天焚烧 秸秆综合利用有补贴
步入秋收季节,农作物秸秆处理又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9月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禁烧区实现“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同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201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18年达到85%以上。
扩大禁烧范围
加大秸秆焚烧处罚力度
《意见》提出,要明确禁烧区域,扩大禁烧范围。船山区、国开区、河东新区实行全域禁烧,其他县(区)建成区全域禁烧;将射洪县沱牌镇,蓬溪县荷叶乡、大石镇、吉祥镇、金桥工业园区,大英县回马镇纳入禁烧范围;将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内纳入禁烧范围。
《意见》要求,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各类废弃物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高限处罚。同时,建立“全面覆盖、网格清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变废为宝
鼓励秸秆综合利用
为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意见》从提高购机补贴、加大秸秆利用补贴、加强收贮中心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等五个方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秸秆还田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普惠制。购买秸秆还田专用机械的,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由市级财政累加补贴到50%;购买具有秸秆还田功能的联合收割机械的,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由市级财政累加补贴到30%。同时,对从事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的企业、合作社,年消耗区域内秸秆量1000吨以上的,给予20元/吨综合利用补贴;对种植大户(30亩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作物秸秆机械粉碎全量还田,给予20元/亩农机作业补贴。对年收储能力在2000吨以上且投入使用的综合利用收储中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此外,我市还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市级目标管理,严格督察,逗硬奖惩。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开展较差、露天焚烧秸秆屡禁不止的辖区进行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扣减年度目标分2分,并由市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记者 周厚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