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农函〔2025〕36号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2025年全市农产品
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四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5〕68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保障优质农产品供给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决定2025年继续开展种植业产品、畜禽蜂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现将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高度重视。各地及局属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细化监测方案,切实做好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二要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市本级例行监测工作中积极协助抽检,提供受检单位名单和地点,
明确配合抽检的机构和人员。三要加强督导。各地要确保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质量,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强化各方联动
一要强化上下联动。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制,围绕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农业园区、新型主体和品牌培育,组织开展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确保市县开展的定量抽检样品量达到1.5批次/千人,其中市本级、县级定量抽检样品量分别达到0.75批次/千人,监督抽查不少于25%。各地监测方案和结果应及时报送市局农安与市场信息科。二要强化部门联动。各地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卫健委、公安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探索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工作机制,推进食用农产品联合执法。三要强化检打联动。各地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及时对问题产品开展跟踪监督抽查,落实检打联动机制,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和依法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局农安与市场信息科。
三、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按照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检实施方案,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工作。抽检实施方案请于2025年4月1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在抽检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农安与市场信息科联系。
联系人:李露森
联系电话:0825—2335137
电子邮箱:snscxxk@163.com
附件:2025年遂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
方案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2025年遂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风险监测)方案
为切实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重点和品种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县、现代农业建设重点县和主产县、星级现代农业园区、承诺达标合格证试行主体、部省年度安排整治的重点品种(豇豆、芹菜和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等)作为监测重点,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抽样监测,覆盖率应达到100%。全年抽检蔬菜、水果、食用菌、蜂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共计4230个样品。
(一)种植业产品
我市监测种植业类产品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以及主要粮食作物。
1.蔬菜
监测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品种。以豇豆、结球甘蓝、大白菜、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茎用莴苣、生菜、油麦菜、韭菜、普通白菜、芹菜、菠菜、菜豆、番茄、茄子、黄瓜、苦瓜、辣椒、西葫芦、油菜苔、萝卜、葱、蒜苗和豌豆尖等品种为主。
2.食用菌
监测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鸡腿菇、金针菇、茶树菇和杏鲍菇等新鲜产品。
3.水果
监测当地主产和特色品种。包括柑橘、梨、猕猴桃、苹果、草莓、葡萄、枇杷、桃、西瓜和石榴等,各类水果按收获季节抽取。
4.粮食作物
监测品种为水稻、玉米、小麦等当地主要产出粮食作物。
(二)畜禽蜂产品
监测品种包括猪肉、猪肝、禽肉、禽蛋、羊肉、牛肉、蜂蜜和蜂王浆。蜂蜜样品以油菜蜜、洋槐蜜、中蜂山花蜜为主,蜂王浆样品以油菜王浆和洋槐王浆为主。
(三)水产品
监测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品种,以鲢、鳙、草鱼、鲤、鲫、鲶、鮰、鲈、鳊鲂、泥鳅、黄鳝、黄颡鱼、鳜、乌鳢、鳟、鲟、裂腹鱼等品种为主。
二、任务安排
序号 | 辖区 | 检测任务数(批次) | 增加数量 | 合计 |
1 | 市本级 | 1162 | 1162 | |
2 | 船山 | 390 | 195 | 585 |
3 | 安居 | 325 | 163 | 488 |
4 | 蓬溪 | 325 | 163 | 488 |
5 | 射洪 | 550 | 275 | 825 |
6 | 大英 | 295 | 147 | 442 |
7 | 高新区 | 80 | 80 | |
8 | 河东新区 | 90 | 90 | |
9 | 经开区 | 70 | 70 | |
总计 | 3287 | 943 | 4230 |
(注:增加的数量按市财政匹配资金标准给予补助)
三、监测时间
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定监测时间,也可按季度开展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为便于掌握工作进度,请各县(市、区)及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在6月10日前报送一次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所有监测项目在12月1日前完成。
四、抽样要求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抽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能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尽量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尽量做到样品可追溯。市县本级开展的定量抽检样品量应达到1.5批次/千人,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应同时抽取5%以上的样品送部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复检确认。
五、监测项目和依据
参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5〕68号)文件执行。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与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川农函〔2025〕98号)的相关规定一致。
七、承担单位和牵头单位
(一)具体承担单位
市农产品检验监测中心负责市本级风险监测任务,农安与市场信息科、执法监督科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承担本辖区风险监测任务,同时配合市局完成指定农产品抽样工作。
(二)牵头汇总单位
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由市局农安与市场信息科牵头组织实施,市农产品检测监测中心、执法监督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加强会商分析。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产品检验监测中心应及时填报纸质版的检测结果表,并报送市局农安与市场信息科汇总。
八、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遵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农业〔2012〕167号)执行,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质检机构应按本方案规定制定详细的抽检方案,做好抽检工作,按规定准时报送总结分析报告。
(三)未经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