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区)、市直园区党(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遂宁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遂宁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中共遂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6月16日
遂宁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严格按《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领〔2021〕20号)要求,推进全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把握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以全面实施《条例》为契机,聚焦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集体资源资产、监督管理集体资源资产和推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等三大功能职责,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2.主要目标。到2022年,实施《条例》初见成效,在巩固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基础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建立,组织架构基本规范,管理运行平稳有序,初步构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基本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指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持续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服务成员能力不足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到2025年,《条例》全面见效,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提升,市场主体地位明确,法人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形成一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典型,50%的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全市村均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村基层治理能力持续增强。
到2035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本实 现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打造一批集体经济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完善。
二、抓好工作重点
3.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指导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批复同意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赋码,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全市两项改革后现有建制村(涉农社区) 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应当实行全覆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统一标准的名称后,要按照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村(社区)办公服务场所挂牌的通知》(川民发〔2019〕109号)规定,全面完成规范挂牌工作。
5.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机制。按照“四个一” 标准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一个组织章程、一套内部治理机构、一本成员名册、一套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完善组织章程,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认真行使职权,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三会”产生、运行办法及其职权范围、议事规则,成员身份取得、丧失的条件和程序,资产份额(股份)量化, 以及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操控集体资产。探索成员(代表) 大会召开形式、表决(投票)方式,依托信息化手段,多方式为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全覆盖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情况定期监督2次以上。
6.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形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建立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完善成员信息管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上报。对已录入农业农村部产权系统中显示的虚拟身份证成员和不正确填报身份证的成员,要认真核实并重新填报;显示的在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复确认的成员,要认真核实,充分征求意见,保留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开展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 量化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落实好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份额(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成员对持有集体资产份额(股份) 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权能实现形式。
7.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损害。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者平台处置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财务公开。按照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规范集体收益分配。加强审计监督,各地每年要组织专业人员、专门队伍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全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面不低于20%。
8.切实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能。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回头看”工作,全面梳理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开展再清理再核实,明确归属、做好移交,建立台账。依法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所有权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运营,包括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对"三农"投入、乡村振兴投入、脱贫攻坚投入等形成的归集体所有的“增量资产”,全市两项改革后腾退出的村办公用房、小学校等“闲置资产”,以及集体长期积累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各类“存量资产”。在确权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经营性资产,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加强管护,持续发挥作用;对于资源性资产,强化保护利用。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也可以依法依规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9.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在乡镇建立村集体经济发展指导服务平台,成立基层集体经济发展专班,负责指导各地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地理区位等优势条件,探索集体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营机制,以低风险、可持续的方式放活经营权,通过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路径,创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广资源入股型、资金入股型、合作共营型、资产租赁型、服务创收型、联村共建型等6种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培育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鼓励村干部和优秀农民工等人员领办创办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章程对参与领办创办集体经济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适当的收益奖励,奖励总金额原则控制在村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纯收入(剔除财政投入固定资产产生收益部分)的10-15%。将村干部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实绩挂钩,对贡献突出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10.抓好合并村集体经济融合发展。指导各地坚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原则,对原村集体经济规模和债权债务相差不大、成员意见统一的,由合并村统一“一本帐”管理,基本实现融合;对原村集体经济规模和债权债务相差较大、成员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通过“A股(原村股份)+B股 (合并村股份)”等方式,体现差异、逐步融合。针对我市大部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组级的实际,要把握政策底线,坚持组级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变,已承包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及时总结形成一批融合发展典型模式,在全市推广。
11.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扶持力度。指导各地 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化投入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享受在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金融、税费、土地、人才等各方面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和联合,发展现代种养殖及配套加工、休闲农业、特色文创、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支持,进一步精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审批流程,完善“一路通”审批绿色通道,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产出。
12.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企业“防火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集体企业) 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两者之间应当设立“防火墙”: 后者应当按一般市场主体运行管理,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经营不善可以依法破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特殊市场主体来对待,应当履行好集体出资人职责,仅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中的出资部分对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不能破产,不得将土地所有权等《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集体资产用于抵押,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因为办企业经营不善而引发重大风险。
13.切实防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风险。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通过合同、章程、协议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避免因下属或参股(合作)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坚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规模和经营性债务规模加强监控和提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既要严禁将政府债务转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也要防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三、强化保障措施
14.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贯彻实施《条例》推进工作机制,实行省统筹、市(州) 负责、县 (市、 区) 抓落实、乡镇具体实施。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及《贯彻实施 《条例>责任分工表》(详见附件)的规定,明确市、 县、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各县 ( 市、区)、市直园区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条例》实施细则。
15.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各级组织部门和党校要将《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包括乡镇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各地党委农办、农业农村系统要开展专题培训,组织专家解读《条例》。要把《条例》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 列为“八五"普法工作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持续抓好《条例》宣传工作。组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加大《条例》宣传力度。
16.强化执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工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范围,加强行政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服务和指导监督工作。
17.逗硬督导考核。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党委、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建立各级政府每年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条例》实施情况的工作制度。将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纳入市县党政和市直部门(单位)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附件: 贯彻实施《条例》责任分工表
附件
贯彻实施《条例》责任分工表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
|
1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
||||||
|
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 |
|||||||
|
3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 会资本参与、多元化投入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支持农村集 体经济发展。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委托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 有 。 |
市、县 (市、区)、市直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 |
||||||
|
4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开展合作和联合,发展现代种养殖及配套加工、休闲农 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
|||||||
|
5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 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 |
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
||||||
|
6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应 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 续 。 |
|||||||
|
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 处 ) |
||||||
|
8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变更等进行审核批准。 |
|||||||
|
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应 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 续 。 |
|||||||
|
10 |
对报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资料等实行备案。 |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 |
|
|||||
|
11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填写资产统计报表提供指导,做 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
|
||||||
|
12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于发现的违 规问题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 |
|
||||||
|
13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 源、水利、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市 、县(市、区)、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 |
|
|||||
|
14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 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财政投入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建设管理。 |
市 、县(市、区)、市直园区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 |
|
|||||
|
15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发展所需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可用建设用地 计划指标中,明确一定比例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乡村重 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
市 、县 (市、区)、市直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 |
|
|||||
|
16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 合法权益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
|
17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管理水平。 |
市、 县(市、区)、市直园区农业农村、党 委组织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
|
18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进行指导,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顺利交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
市、 县(市、区)、市直园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
|
1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二)违法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制度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五)不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六)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七)管理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印章的;(八)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
|
||||||
|
2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 上述第1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 处),市、县 (市、区)、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 |
|
|||||
|
21 |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
|
||||||
|
22 |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载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
|
||||||
|
23 |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出具持 股证明,作为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依据。 |
|
||||||
24 |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者平台处置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市 、县 (市、区)、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 |
|
||||||
25 |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完善本组织章程, 对本组织成员身份取得、丧失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成员代表大会的成立及其职责,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弥补亏损方案,财务公开等重要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规范组织组成及运行。 |
|
|||||||
26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建设的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和初加工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电力公司、电网企业 |
|
||||||
27 |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 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
|
||||||
28 |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县、乡农村财务会计服务机构或者 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其会计核算工作。 |
|
|||||||
2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国家规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按 照登记有关规定确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 记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注销的,按程序对其进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
市 、(市、区)、市直园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 |
|
||||||
30 |
依照相关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发票。 |
市、县(市、区)税务局 |
|
||||||
3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
|
|||||||
32 |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对资信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评定后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
市 、县(市、区)银保监局 |
|
||||||
33 |
负责对已经设立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 |
人民银行市、县(市、区)支行 |
|
||||||
34 |
负责对已经设立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公章刻制等手续。 |
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安部门 |
|
||||||
35 |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户籍关系)。 |
|
|||||||
36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
农村基层党组织 |
|
||||||
37 |
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
|
|||||||
38 |
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其薪酬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 |
|
|||||||
39 |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村民委员会 |
|
||||||
40 |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由村民会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
41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二)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三)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其他行为。 |
有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单位以及监察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