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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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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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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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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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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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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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发布)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核准通知书,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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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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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4、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5、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6、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
7、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8、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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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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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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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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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作物种子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
3 、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6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7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8、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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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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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审核-审批-办结-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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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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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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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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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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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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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区渠河中路999号(建设大楼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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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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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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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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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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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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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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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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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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