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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列入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第三批)的公示

来源: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2-21 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列入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生产主体的惩治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遂宁市农业农村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现将2022年第三批列入全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责任人及其违规事实(详见附件)进行公示。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第三批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的责任人及其违规事实

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地址 样品名称 列入理由和依据
1 申爱民   蓬溪县高升乡连枝村 无花果 2022年10月31日,蓬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报告,蓬溪县高升乡连枝村申爱民无花果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日,立案调查,并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2 唐开兵   大英县蓬莱镇榕桥村 韭菜 2022年11月11日,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对大英县蓬莱镇榕桥村唐开兵生产销售的韭菜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经四川蓝城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韭菜为不合格农产品。2022年11月18日本机关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111-34300) 显示,该批次韭菜产品腐霉利残留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技术要求:腐霉利最大残留限量值是0.2mg/kg,检验结果为0.30),为不合格农产品。2022年11月19日,大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3 刘富林   船山区仁里镇亿禾村 鸭蛋 一、2022年10月17日,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刘富林蛋鸭场进行监督抽查。2022年11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成都市华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机关委托检测机构)《检验报告》(NO.A2220467617101003C)。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鸭蛋氟苯尼考含量1.9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2年11月3日对当事人收获未达到休药期鸭蛋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4   遂宁市船山区念想养殖家庭农场 船山区唐家乡牌坊村5社 鸭蛋 2022年11月1日,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委托检测机构成都市华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20467617101001C)。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鸭蛋在本机关2022年10月17日开展的监督抽查中,被检出氟苯尼考含量0.68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2年11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5   蓬溪县发杨养殖家庭农场 蓬溪县板桥乡石门垭村 鸡蛋 2022年11月,我局接到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的蓬溪县发杨养殖家庭农场监督抽查的鸡蛋含有氟苯尼考,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22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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