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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2-24 11: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有效维护全市农业生产秩序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遂宁市农业农村局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先后组织开展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渔政执法“亮剑”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获了一批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从中选取3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射洪市何某某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垂钓案

案情简介:20241031日,射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电话,在射洪市洋溪镇白流寺村(涪江水域)发现一名使用活体泥鳅为饵料进行垂钓的人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有路亚鱼竿22根路亚鱼竿鱼钩上均挂有活体泥鳅)、饵料(活体泥鳅)0.25千克、渔护1个。当事人使用活体泥鳅为饵料进行垂钓的行为属禁用的垂钓方法。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第八条等规定,射洪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大英县某饲料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案情简介:20247月,大英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大英县饲料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饲料原料金银花提取物柴胡液体型”其原料组成金银花葛根、柴胡提取液、黄芩、甘草、黄芪等但柴胡和黄芩不在饲料原料目录中,金银花、葛根、甘草、黄芪、柴胡和黄芩实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品名目录中产品无兽药批准文号。

处罚情况: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序号22项之规定,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余下的涉案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460元,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

三、船山区某某种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鸡蛋

案情简介:202310,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生产待销售的鸡蛋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受检鸡蛋被检出恩诺沙星含量23.3μg/kg,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罚款1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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