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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畜牧领域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7-03 14: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直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现将《<遂宁市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畜牧领域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日


《遂宁市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

畜牧领域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落实《遂宁市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遂府办发〔2026〕5号),进一步明确其中第二十条“实施畜禽稳产保供激励”、第二十一条“实施特色畜禽养殖激励”、第二十二条“实施畜禽种业发展激励”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管好用好政策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为遂宁市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或生产经营的主体。养殖主体须完成畜禽养殖备案,环保、用地等相关手续齐全有效,且满足对应政策的专项申报条件。

(一)畜禽稳产保供激励

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殖主体:

1.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猪、牛、羊出栏量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不含二次育肥)。

2.通过新建、改扩建(产能提升幅度不低于20%)或盘活闲置1年以上养殖场等方式实现新投产。

(二)特色畜禽养殖激励

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殖主体:

1.通过新建、改扩建或盘活闲置1年以上规模养殖场等方式实现新投产,且实际存栏黑猪500头及以上。

2.引种黑猪后备母猪达30头及以上。

3.出栏黑猪育肥猪500头及以上(不含二次育肥)。

4.在遂宁市域内推广黑猪寄养模式的公司。

5.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白羽肉鸡出栏量较上年同期增长10%及以上。

(三)畜禽种业发展激励

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养殖主体:

1.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家组现场审核,或获得国家颁发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或经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告。

2.从遂宁市外具备合法资质的养殖场引进种畜禽。

二、申报所需材料

申报主体需按申报类别提交对应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个人申报的由经营者签字按手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一)通用基础材料(所有申报主体均需提供)

1.《遂宁市畜禽生产激励政策申报表》(附件1);

2.主体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殖主体的畜禽养殖代码备案证明、环保及用地合规手续复印件;

3.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材料。

(二)畜禽稳产保供激励专项材料

1.出栏增量奖补:2025年度、2026年度对应畜禽出栏检疫票据。

2.新投产奖励:申报时点畜禽存栏情况说明及投产相关照片;改扩建养殖场需提供产能提升佐证材料及建设前后对比资料;盘活闲置养殖场需提供养殖场闲置时长说明材料。

(三)特色畜禽养殖激励专项材料

1.黑猪新投产奖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佐证材料(含投资汇总表、关键票据、第三方审计或造价审核报告)、建设前后对比照片、存栏情况说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黑猪引种补贴:供种方资质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引种合同、购买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引种后存栏照片。

3.黑猪出栏奖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黑猪寄养推广奖励:2025年度及2026年度寄养出栏量汇总表、与寄养户签订的寄养协议(合同)、记载出栏数量的结算明细单据、对应批次寄养出栏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白羽肉鸡增量激励:政策实施期限内及上年同期白羽肉鸡出栏检疫票据。

(四)畜禽种业发展激励专项材料

1.新品种认定奖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家组现场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或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颁发的新品种(配套系)证书,或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告。

2.种畜禽引进奖补:供种方资质材料(引进种猪、种羊的,提供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引进种牛的,提供供种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并由申报主体提供引进牛只作为种用的承诺书)、引种(购买)合同、购买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引种后存栏照片。

三、实施程序

(一)自主申报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初审后汇总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

(二)县级验收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对上季度主体申报情况开展集中验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核查。特殊情况可及时组织验收。

(三)公告公示

验收合格的,在申报主体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主体名称、地址、奖补类别、申报数量、核定数量、奖补标准、拟奖补金额及县级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重新核查后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资金拨付

市级财政采取预下达和年度清算的方式下达资金。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财政部门于验收后的1个月内将奖补资金足额兑付至申报主体银行账户。

(五)市级抽查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对县级验收、资金拨付及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村社公告栏、入户宣讲、专题培训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畜禽生产激励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提升执行效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效,及时组织申报,严格开展验收,快速拨付资金,切实帮助养殖主体缓解资金压力,保障政策红利及时释放。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强化主体资格审核和资金全过程监管。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激励资金。严禁养殖场间相互倒卖、倒运套取补贴,引进种畜禽1年内除正常淘汰外不得出售。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全部资金,取消其政策支持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由遂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后续政策延续,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遂宁市畜禽生产激励政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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