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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切实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生态环境,强化执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关于做好2020年相关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20〕21号),以及《关于积极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66号)等相关要求,现就切实加强2020年全市禁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我市天然水域禁渔期从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禁渔时间为4个月。

    全市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观音湖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

    二、禁止类型

    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和游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认清禁渔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结合"河长制""扫黑除恶"及打击电鱼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下,创新工作思路,细化管理措施,强化执法监管,把禁渔管理和打击非法捕捞的各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大对渔业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横幅、网络、微博、微信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禁渔政策,确保宣传全覆盖;要在新冠肺炎疫情束后,主动邀请媒体、环保志愿者等参与禁渔行动,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要主动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开展部分非法捕捞案件公开审理活动和非法渔具集中销毁活动,为禁渔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渔政执法,保护渔业资源。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统筹协调辖区内渔政执法车、船、艇和渔政执法人员,开展禁渔期巡航执法检查;要按照《长江水域涉渔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开展对水生生物保护区、天然水域、渔港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挖砂采石、涉水建设项目等的执法检查;严厉整治禁渔期违法捕捞、运输、经营野生鱼和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对群体性、团伙性非法捕捞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惩处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涉嫌犯罪行为;严禁"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确保所辖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切实关心渔民,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渔民转产转业生活困难保障机制,组织培训一批素质高、热衷于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退捕上岸渔民作为护渔人员纳入公益岗位,推动建立"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护渔机制,逐步构建由渔业主管部门主导,群众性护渔组织共同参与的群防群护网络化管理体系,形成禁渔管护合力,提升禁渔效果。

    (五)及时填报信息,做好禁渔总结。为便于统筹推进禁渔管理工作,请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确定1名联络员(见附件1)于2月28日前将名单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每月4日前要将前一个月的春季禁渔管理情况(见附件2)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禁渔期结束后,各地要在7月5日前将禁渔工作总结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张自强

    举报电话:0825-2232593

    邮箱:756823017@qq.com

    附件:1.2020年春季禁渔管理工作联络员表

    2.2020年春季禁渔管理情况月报表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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