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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确认的规定

来源:双公示 发布时间:2013-02-2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农业局
关于规范行政确认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机行政确认权的行使,增强农业行政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遂宁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农业、农机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遂宁市农业局(挂遂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遂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遂宁市农机监理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及所属单位)实施农业行政确认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自行制定本区(县)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四条  属市本级受理的行政确认事项包括: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复核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审核、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行驶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其他农业机械操作证核发。
第五条   农业局及所属单位进行农业行政 确认 ,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农业行政 确认 事项, 农业局及所属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章 农机事故确认
第七条  认定农机事故的法律依据:《农 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第八条 复核农机事故的法律依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确认的条件: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十条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勘查、鉴定等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审查证据材料-确定农机当事人事故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作出受理决定-复核
第三章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确认条件: 《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原件一份);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书(原件一份);
(四)产地环境报告(复印件一份);
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作出并送出受理决定-现场检查-承办人审核。
 
第四章   农机牌证照核发
第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行驶证核发的法律依据: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2.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购置经营自走式农业机械和 3.75kW 以上农用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购置之日起 20 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拖拉机在未领取正式牌证前需行驶作业的,应申请领取全省统一的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
(一)车辆来历证明(原件一份);
(二)拖拉机整车产品合格证(原件一份);
(三)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税发票(原件一份);
(五)交强验保单(原件一份);
(六)检验表(原件一份);
(七)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站审查受理
第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其他农业机械操作证核发的法律依据:
1.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和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一份);
(三)驾驶培训机构驾驶培训合格证(原件一份);
(四)驾驶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站审查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 农业局及所属单位进行行政确认,涉及的各项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遂宁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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