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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遂宁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2-04 15: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推进全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6月16日,中共遂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遂宁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50条,7330字,是全国首个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地方法规。

为全面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严格按《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领〔2021〕20号)要求,组织全市农经系统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分别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5个部门及5个 (市、区)、3个市直园区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以省文件为依据,结合遂宁实际,注重针对性、操作性。一是根据我市集体经济发展迅速,但总体实力较弱的特点,提出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集体资源资产、监督管理集体资源资产和推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等三大功能职责,在乡镇建立村集体经济发展指导服务平台,成立基层集体经济发展专班,大力推广资源入股、资金入股、合作共营、资产租赁、服务创收、联村共建等集体经济发展模式,2025年全市村均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章程对参与领办创办集体经济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适当的收益奖励,奖励总金额原则控制在村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纯收入(剔除财政投入固定资产产生收益部分)的10-15%。将村干部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实绩挂钩,对贡献突出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二是根据我市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仍需加强的情况,提出要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回头看”工作,全面梳理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开展再清理再核实,明确归属、做好移交,建立台账。对已录入农业农村部产权系统中显示的虚拟身份证成员和不正确填报身份证的成员,要认真核实并重新填报。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三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出要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支持,进一步精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审批流程,完善“一路通”审批绿色通道,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产出。

 

二、《实施细则》的工作目标

2022年,实施《条例》初见成效,在巩固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基础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建立,组织架构基本规范,管理运行平稳有序,初步构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基本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指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持续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服务成员能力不足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2025年,《条例》全面见效,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提升,市场主体地位明确,法人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形成一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典型,50%的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全市村均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村基层治理能力持续增强。

2035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本实 现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打造一批集体经济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完善。

三、《实施细则》的工作重点

《实施细则》明确要抓好十一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一是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二是要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指导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全市两项改革后现有建制村(涉农社区) 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应当实行全覆盖,要全面完成规范挂牌工作。

三是要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机制。按照“四个一” 标准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一个组织章程、一套内部治理机构、一本成员名册、一套资产管理制度。

四是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形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建立成员登记备案制度。

五是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六是要切实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能。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回头看”工作,全面梳理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依法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所有权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运营,包括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对"三农"投入、乡村振兴投入、脱贫攻坚投入等形成的归集体所有的“增量资产”,全市两项改革后腾退出的村办公用房、小学校等“闲置资产”,以及集体长期积累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各类“存量资产”。

七是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在乡镇建立村集体经济发展指导服务平台,成立基层集体经济发展专班,负责指导各地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地理区位等优势条件,探索集体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营机制,以低风险、可持续的方式放活经营权,通过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路径,创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章程对参与领办创办集体经济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适当的收益奖励。

八是要抓好合并村集体经济融合发展。指导各地坚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原则,对原村集体经济规模和债权债务相差不大、成员意见统一的,由合并村统一“一本帐”管理,基本实现融合;对原村集体经济规模和债权债务相差较大、成员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通过“A股(原村股份)+B股 (合并村股份)”等方式,体现差异、逐步融合。

九是要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扶持力度。指导各地 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化投入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十是要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企业“防火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特殊市场主体来对待,应当履行好集体出资人职责,仅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中的出资部分对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不能破产,不得将土地所有权等《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集体资产用于抵押,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因为办企业经营不善而引发重大风险。

十一是要切实防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风险。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通过合同、章程、协议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避免因下属或参股(合作)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四、《实施细则》的保障措施

为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一是要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贯彻实施《条例》推进工作机制。二是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各级组织部门和党校要将《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包括乡镇干部)学习培训内容把《条例》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 列为“八五"普法工作内容。三是要强化执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工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范围加强行政执法。四是要逗硬督导考核。将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纳入市县党政和直部门(单位)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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