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种子法》、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⑴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⑵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⑶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⑷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3、申请应具备的材料:
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⑵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⑶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⑷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⑸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⑹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⑺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⑻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⑼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4、审核批准
⑴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⑵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市种子站
地址:遂州北路477号(市运管处邻)
电话:5808519
联系人:黄先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