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生产激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遂府办规〔2025〕4号)有关要求,充分调动畜禽养殖主体积极性,保障畜牧业稳产保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遂宁市农业农村局、遂宁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畜禽生产激励实施细则》(遂农函〔2025〕66号)。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精准激励、注重实效”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实施引种及增量激励,促进畜禽养殖产能提升与产业提质增效。
三、激励对象
本细则设置两类激励:
(一)引种激励:2025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从市外具有合法资质的种畜禽场引进能繁母猪、母牛、母羊的养殖主体(企业、合作社、养殖场户)。(二)增量激励:2025年4月1日至9月30日白羽肉鸡出栏量较2024年同期实现增长的县(市、区)、市直园区。
四、激励条件
引种激励: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种畜来源证明、购买合同及票据,引进母畜需在遂宁市内持续养殖并纳入属地畜牧生产统计。
增量激励: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2024年同期白羽肉鸡出栏量为基数,对2025年新增出栏量进行激励,增量数据需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最终核定。
五、激励标准
引种激励:市级财政按照能繁母猪100元/头、母牛1500元/头、母羊2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
增量激励:市级财政按照5000元/万羽的标准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白羽肉鸡新增出栏量给予激励。
六、资金用途
引种激励资金专项用于对养殖主体引种进行奖励性补助;增量激励资金用于白羽肉鸡扩群增量进行奖励。
七、实施程序
(一)自主申报。申请引种激励的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须于2025年10月10日前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增量激励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主体申报,相关证明材料需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县级审核上报。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主体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养殖主体所在县、镇、村三级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2025年10月25日前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验收核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开展现场验收核实,验收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将激励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直接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广播电视台、宣传栏、微信群、乡镇广播、养殖培训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畜禽生产激励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纪律要求,强化主体资格审核,对虚报冒领主体,取消政策支持资格并追缴资金,确保激励资金按规定精准高效使用。
九、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咨询方式:市农业农村局 0825-2225202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