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社会人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局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市直园区和各县(市、区)禁退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钓鱼协会代表讨论研究,起草了《遂宁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2021年11月19日前将建议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 邹 芳 张自强
联系电话:13909062513 13550778748
电子邮箱:756823017@qq.com
附件:遂宁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8日
遂宁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保护我市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垂钓管理
第一条 在全市禁渔区外的禁捕水域范围内进行的垂钓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禁捕水域包括大英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居琼江翘嘴红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遂宁境内涪江干流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禁捕通告明确的禁捕水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渔线、钓饵等工具获取渔获物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在禁渔期和禁钓区垂钓。
本办法所称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全市天然水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
(一)大英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东经105°4′23.15"-105°16′3.30",北纬30°33′8.46"-30°45′49.57")。保护区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和德阳市中江县郪江干流联合镇会仙桥-蓬莱镇康家咀-蓬莱镇张家堰及其支流寸塘口河蓬莱镇赵家湾-窝窝店-寸塘口河河口;
(二)安居琼江翘嘴红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东经105°0′-106°03′,北纬29°42′-30°23′)。保护区位于琼江流径的白马镇毗庐寺村上马井-安居镇凤凰大桥-三家镇三家大桥-大安乡明星村半边河;
(三)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渔区;
(四)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水域;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规划的禁钓区。
第五条 禁渔期、禁钓区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的方式为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使用符合规定的钓法、饵料窝料进行垂钓。
第六条 禁止采用下列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一)一人使用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锚(挂)鱼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进行垂钓;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以及其它水上设施离岸垂钓;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
(五)使用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进行垂钓;
(七)向水体投入外业、非本地水生种质资源或有害生物;
(八)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
第七条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钓到禁钓品种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八条 在垂钓中应主动避让幼体,如误钓小于《四川省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规定的最低可捕标准的,须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九条 禁止垂钓渔获物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条 在禁钓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职能职责
第十二条 实行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垂钓管理机制。
(一)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开展定期会商、调度,加强垂钓管理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组织开展督导、通报。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垂钓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负责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组织或参与相关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三无”船舶、负责通航水域运输及工程作业船舶管理、负责拆除影响航道安全的水上排筏及浮动设施,防止用于非法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止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对销售非法渔具及广告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内交易长江流域违法违规垂钓渔获物的行为;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景观河道(湖泊)水域禁钓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垂钓管理职责;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七)水利部门(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负责连通性河流、水库范围与禁捕水域的勘界认定;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建立休闲垂钓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业征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垂钓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研究、调度、推进辖区垂钓管理工作;将垂钓管理纳入辖区“禁捕”工作,统筹管理。
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的需求,科学规划禁钓区,毗邻区(县)在交界水域划分禁钓区时,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划定禁钓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要积极探索在允许垂钓区域及时段建立备案制度、休闲垂钓“黑名单”制度,将垂钓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
要加大垂钓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设立标识标牌,公布举报电话,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垂钓行为的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根据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垂钓管理办法。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垂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若试行期间,中央、省委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中央、省委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