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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规定

来源:双公示 发布时间:2013-02-2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农业局
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机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农业行政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和《遂宁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农业、农机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遂宁市农业局(挂遂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遂宁市植物检疫站(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及所属单位)实施农业行政征收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自行制定本辖区内农业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四条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五条  农业行政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植物检疫费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统一计征倍数,农业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确定的计征倍数。
第七条 农业局及所属单位办理农业行政征收事项,首先应当审查征收的事项是否 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并告知其收费标准。
第八条   属市本级受理的行政征收事项包括植物检疫检验费。
第九条   农业局及所属单位进行农业行政征收,涉及的各项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   级农业行政部门对下级农业行政部门行使植物检疫征收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实施监督,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农业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遂宁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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