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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

    保护我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现象,现将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612

 

 

 

 

 

 

 

 

 

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保护我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农规20242)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禁捕水域范围内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属辖区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辖区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禁捕水域包括大英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居琼江翘嘴红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遂宁境内涪江干流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禁捕通告明确的禁捕水域。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鼓励建立休闲垂钓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业征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规范垂钓行为;要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将垂钓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要加大垂钓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设立标识标牌,公布举报电话,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垂钓行为的监督。

第五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准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钓获物符合规定,且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钓法、饵料、窝料进行垂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

(一)大英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东经105°423.15"-105°163.30",北纬30°338.46"-30°4549.57")。保护区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和德阳市中江县郪江干流联合镇会仙桥-蓬莱镇康家咀-蓬莱镇张家堰及其支流寸塘口河蓬莱镇赵家湾-窝窝店-寸塘口河河口;

)安居琼江翘嘴红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东经105°0-106°03′,北纬29°42-30°23′)。保护区位于琼江流径的白马镇毗庐寺村上马井-安居镇凤凰大桥-三家镇三家大桥-大安乡明星村半边河;

(三)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渔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水域;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要,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毗邻县(市、区)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10时至63024时,期间全市天然水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锚(挂)鱼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进行垂钓;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

(五)使用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进行垂钓;

(七)使用钓钩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进行垂钓;

(八)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禁用方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进行垂钓。

第九条 禁止钓获《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若有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误钓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在垂钓中应主动避让幼体,如误钓小于《四川省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规定的最低可捕标准的,须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十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存,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十一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自觉维护垂钓水域、沿岸自然生态环境,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及时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收购禁捕水域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在禁钓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612日起实施,有效期年。实施期间,若中、省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中、省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完善。原《关于印发<<>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农发【2022】6号)因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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