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
按照市委关于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合并村集体经济融合发展,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全面盘活利用村闲置资产,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是当前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盘活利用村闲置资产、推进合并村集体经济融合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市近年来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制度不健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这些存在的问题容易引起党群干群关系矛盾,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统一思想,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提供有力保证。
二、规范管理制度,保障集体和成员权益
(一)规范集体资产管理。一是规范集体资产年度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二是规范集体资产登记,农村集体所有和管理的资产必须实行登记管理,建立集体资产台账,每年进行更新。三是规范集体资产使用和保管,提高资产的使用率,明确管护人和管护责任。四是规范集体资产处置,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
(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一是村集体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二是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三是规范财务公开的内部监督,各村要制订财务公开方案,实行定时、定点、定项公开,确保公开时间及时,公开程序规范合理,公开内容真实全面。
(三)规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科学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资产公示资料。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乡镇要对村级报帐员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参照《遂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附件1)和《遂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参考)》(附件2),结合村集体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二)积极开展审计监督。各地每年要组织专业人员、专门队伍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特别是在村两委换届和重大农村改革期间,必须进行审计,力争五年一次全覆盖。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开展工作问责。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擅自处置资产资源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附:1.遂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2.遂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参考)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9日
附件1:
遂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一、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川农〔2018〕20号)等文件中关于健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遂宁市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经营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合作社上交的利润等。
(三)投资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补助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经营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三)其他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利息支出、农业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亏、损失、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罚款支出等。
五、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六、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可分配收益=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
年初未分配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
其他转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七、分配原则。
1.收益决定分配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状况和财务经营成果。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本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确定分配比例。可分配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
2.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3.同股同权原则。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按照股权人所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按照操作程序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成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5.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引导村“两委”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集体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
八、财务清理。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应对当年会计年度收益情况进行清理,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金额。将当年财务收支情况、分配项目和金额对全体成员进行公布、公示。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九、确定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或弥补亏损等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并如实编制《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收益分配方案应包括收益分配年度、当年各项收入、支出金额、本年收益金额、可分配收益总额、收益分配项目、参加分配成员人数、分户分配金额等事项。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表决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十、公开公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等财务报表,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共同签字后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十一、分配兑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分配兑现,并将分配兑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十二、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为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0-20%;二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医疗站、福利院、电影院、幼儿园等,为当年可分配收益的5-10%;三是管理费,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激励和公共事务支出,为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0-15%。
1.集体经济收益至少安排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0-20%用于发展生产。集体经济收益应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确保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2.集体经济收益至少安排当年可分配收益的5%用于发展公益事业。主要用于乡村建设、改善民生、公共安全、文体活动等方面支出。
3.集体经济收益至少安排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0-15%用于公共事务支出。主要用于鼓励村干部和优秀农民工等人员领办创办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靠章程对参与领办创办集体经济项目的村干部以及有关人员,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适当的收益奖励,奖励总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村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纯收入(剔除财政投入固定资产产生收益部分)的10-15%。
4.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年有盈余的情况下,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当年集体经济收益情况,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的数额内使用,不得超支。
5.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年度集体资产的净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应付福利费后,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成员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50%,分配方式为增加股本或直接分配给成员。具体比例按照根据当年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情况制定,参与分红的人员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十三、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可聘请一定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聘请人员的工资按照经营管理绩效与工资挂钩,实行“基本报酬+绩效考核”的方式,报酬方案由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执行。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各镇人民政府是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做好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县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十五、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进行审核,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公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十六、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集体经济组织报备的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表决前反馈给集体经济组织。必要时可由镇人民政府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十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
十八、每年3月31日前,集体经济组织将上一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连同年度《资产负债表》上报2套到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将本乡镇的报表统一收齐后,及时上报1套报表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适时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附件2:
遂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参考)
一、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用资金、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3)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4)各镇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4.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二、集体资产登记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按照类别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等。资源性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三、集体资产使用和保管制度
1.村集体资产的保管以“谁使用谁保管”为原则,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没有明确使用人或使用部门的集体资产,应明确管护人和管护责任。
2.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3.需要增置资产时,应首先填写资产领用申请单,并提供供应商的报价情况,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4.资产采购到货后,由采购人员负责验收,经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入库单,如不合格要退回供应商。
5.资产的领用,由领用人填写领用单,资产管理负责人办理出库手续。
6.村集体资产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维修。
7.村集体资产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年度清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
四、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1.村集体资产处置,是指村集体资产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2.村集体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原则。
3.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程序。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形成“村集体资产处置会议纪要”。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办理公证、鉴证手续,严禁“口头协议”,并同时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4.村集体资产处置结果,按村务公开的要求张榜公布,按受群众的监督。
五、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确保做到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归档。
六、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情况。(3)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季度固定公开1次,每次公开时间为季度后次月的20日前,公示期不低于3个工作日。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